16年前正义的判决,却等白了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6-28 14:53:49  阅读:318538+

新民法典颁布一年多来,法官审理案件终身负责制也促使案件审理及判决也越来越规范,公民财产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老百姓获得感普遍增强。就像老话说的一样,“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

199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龄委员会征迁了刘竹贤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西街115号一处房产,房屋面积212.89平方米以及地下室291.43平方米。乌鲁木齐市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夏文革没有入户调查,于1997年10月15日作出了(1997)第65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定书,补偿刘竹贤4套房屋(共210平方米)及拆迁补偿款74199.48元的标准,明显低于同时期同地段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起拆迁的邻居白生贵、齐长健、翟新华、李秀兰的地下室给与了1:1的房屋置换,也就是说地下室的面积一平方换一平方给与了安置补偿。而刘竹贤家的地下室按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同一个单位、同一个地方、同时拆迁、不同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只降低了他家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白生贵的合同补充协议(地下室给与补偿),并且另外补偿了30平方米的门面房。齐长健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法人:牛国华,委托人:赵元义)地下室也给与补偿。

随后刘竹贤提起行政诉讼,乌市水区法院作出了(1997)水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乌鲁木齐市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夏文革于1998年3月11日又作出了(1997)第65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定书的补充说明,补偿刘竹贤4套房屋(共210平方米)及拆迁补偿款170790.36元,补偿款前后相差96590.88元。

乌市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1998年1月8日执行了乌鲁木齐市拆迁办的(1997)第65号拆迁安置补偿裁定书的补充说明,于1998年5月4日作出了(1998)水法执字第330号公告,随后在5月12日强迁了刘竹贤家的房屋,并且支付了15万元拆迁补偿款给他,还欠20790.36元拆迁补偿款没有给,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终结了此案。刘竹贤再次起诉,乌市水区法院于1999年3月19日作出了(1998)水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1日作出了(1999)乌中民终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

刘竹贤不服该判决,持续向自治区人大信访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反映此问题。

2000年4月3日,水区法院强迁执行,乌鲁木齐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拉走刘竹贤两车物品(有清单),2004年6月8日乌鲁木齐正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刘家办理了入住手续、给了房屋钥匙,并收取了4套房屋的维修公积金。2004年7月20日乌鲁木齐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水区法院执行局的答复中,明确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西街3号1号楼1单元703室、701室、102室及3号楼3单元302室是给刘竹贤的安置房,但是没有给刘竹贤办理4套房屋的房产证。两车物品再未见返还,只给了一本公证书,东西全部丢失。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了(2014)新民访监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书,2014年10月13日乌鲁木齐市拆迁办到水区法院执行局又启动了(1998)水执字第330号民事裁定书,给刘竹贤四套房屋的钥匙和欠款20790元,但是至今还有102375元的超期过渡费没有执行。随后水区法院执行局又与鸟鲁木齐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签了终本执行书。该企业与老龄委、拆迁办三家相互相互踢起了皮球,却始终得不请执行,被无限期搁置。

2015年6月4日,收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审二民提字第00038号民事裁定书后,刘竹贤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水区法院错判。2016年6月13日,新市区人民法院于作出了(2016)新0104行初94号行政裁定书,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新01行终149号行政裁定书,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新0104行初31号行政裁定书,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新01行终174号行政裁定书。

2017年11月1日刘竹贤去世,其六个继承人(妻子隋桂琴、儿女刘宏远、刘洪波、刘金荣、刘金莲、刘金凤)继续诉讼,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新行申334号行政裁定书,要求水区法院执行,但水区法院执行局一再遭遇各种困难。

在水区法院出具的(2018)新0105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龄委员会和乌鲁木齐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承人于2018年7月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2018)新0105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正泰房产就是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4套房屋的房产证,其中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西街3号1号楼1单元701室还被正泰房产二次出售。

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新0104行初118号行政裁定书,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新01行再3号行政裁定书以及(2019)新01行终72号行政裁定书,但依然不能得到执行,直至水区法院判定已过民事诉讼时效,不再立案。(下图)

2019年12月五个继承人(隋桂琴、刘宏远、刘洪波、刘金荣、刘金莲)不在参与诉讼(有声明),只剩刘金凤一人继续诉讼。在(2019)新01行终72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龄委员会变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夏文革改名夏清周。在随后的判决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新行申104号行政裁定书,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新01行再3号行政裁定书。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新0104行初145号行政裁定书,乌市水区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了(2021)新0105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与(2021)新0105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

目前,刘竹贤去世四年多了,一件案件被办成了16个案件,刘家后人却依然无法继承遗产。24年的马拉松式诉讼、生效了16年的公正判决,到底什么时间才能执行......期待早日能让刘老泉下有知!